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巴彦淖尔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, 地理坐标为东经105°12′——109°53′, 北纬40°13′——42°28
′,东与包头市、乌兰察布盟为邻,南与伊克昭盟隔河相望,西与阿拉善盟毗连,北与蒙古国接壤,总面积64 413平方公里,盟行署所在地为临河市。1949年9月19日,绥远省和平解放。1950年2月,绥远省政府派生产建政工作团进驻后套各县。3月20日,中共绥西地委、陕坝专员公署成立。下辖五原、临河、狼山、米仓(1953年10月26日改设杭锦后旗)、晏江(1953年10月26日改设达拉特后旗),陕坝镇(1950年4月升为县级镇)。1954年6月,随绥远省撤销划归内蒙古自治区,陕坝专员公署改称河套行政区人民政府,1956年6月,巴彦淖尔盟成立,驻巴彦浩特市。下辖巴彦浩特市,阿拉善旗、额济纳旗和磴口县。